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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磊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曹良德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至11月间,犯罪嫌疑人贾磊在绵阳市高新区菩提寺村3组其租用的房屋内,采取以此充好的方式,将购买回来的低档白酒(丰谷二曲)翻灌进事先准备好的五粮液、五粮春、郎酒、泸州老窖、剑南春、丰谷酒王等高档酒瓶内,并包装成套予以销售。2013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从贾磊的租房内查扣“五粮液”、“五粮春”、“郎酒”、“泸州老窖”、“剑南春”、“丰谷酒王”等171件,共1027瓶。经鉴定,“五粮液”、“五粮春”、“郎酒”、“泸州老窖”、“剑南春”、“丰谷酒王”的商标假冒,成品酒为假酒。“

   二、处理结果

  2013年11月15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向我江油市公安局举报称,该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在江油市五家“一品羊”酒店中发现有大量假冒的“五粮春”酒。2013年11月15日江油市公安局对贾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2014年2月22日移送江油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6月3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1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贾磊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六万元。

  三、典型意义

  由于源头上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案件就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有待加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国往往难以了解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者依法代刑的现象不能够及时发现。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往往使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困惑,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认定“相同”商标,以及计算“违法所得”存在着适用困难。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商标等多个领域,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普遍精通刑事法律,对民商领域不熟悉,又缺乏相关的培训,对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了解明显不足。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要加强对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工作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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