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活动>>典型案例
“微笑”持刀胁迫拿走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曹良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8日19时许,肖某某持一把展开状态的多功能折叠刀来到江油市青莲镇太华村六组的大华加油站小卖部。肖某某向该加油站负责人陈某某亮出折叠刀,面带笑容地向陈某某称其抢劫。肖某某遂拿走收银台内的现金155元及一包硬中华牌香烟后离开,陈某某发现肖某某并非开玩笑遂立即报警。后肖某某被民警抓获。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

    对肖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

  认定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主要看被害人本人是否因为嫌疑人的行为受到了精神上的压制。本案中,肖某某向陈某某索要财物时,是面带笑容的向陈某某称其抢劫,并向陈某某亮明了折叠刀,该刀处于打开状态;同时,本案中,陈某某从一开始就误认为是来加油的驾驶员在对其开玩笑,当肖某某称是抢劫的时候,其告知肖某某“收银台就在这里你自己抢就是了”,肖某某拿到钱之后又对陈某某说“那我再拿包烟”,陈某某说“你拿嘛”,直到肖某某离去,陈某某才发现不是开玩笑,遂报警。肖某某虽有亮刀的行为,但被害人一直以为肖某某是开玩笑的,并未因此受到精神上的压制而被迫交出财物,不宜认定肖某某亮刀索要财物时使用了暴力、胁迫方法,故肖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肖某某抢劫了陈某某现金155元及一包硬中华牌香烟,构成抢劫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与其他暴力、胁迫行为一样,抢劫罪的暴力、胁迫也是有强有弱的,相应地,引起的危害结果也有轻有重,轻者可无损健康,重者可致人重伤、死亡。但是,暴力、胁迫型犯罪对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胁迫都有一个程度上的要求,达不到或超出了所要求的程度范围,就构不成这一罪,可能成立另一犯罪。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暴力、胁迫的下限,即最起码的程度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怎样判断把握暴力、胁迫是否达到构成抢劫罪所要求的程度呢?综合日本刑法理论界的主张,主要有两种:一为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作为判断的标准。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即使采取客观上轻微的暴力、胁迫方法,就能抑制对方的反抗,那就应该视为抢劫罪的暴力、胁迫。二是客观说,认为应该从暴力、胁迫的性质来作判断,也就是以是否达到足以抑制普通人反抗的程度作为客观的判断标准。日本的判例和通说主张客观说。但是,“普通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足以抑制普通人反抗的程度”的标准也很难掌握。因此,客观说的学者主张,对这一标准予以具体化。一般认为,应该综合考虑被害者的有关情况,如被害者的人数、年龄、性别、性格等;行为的状况,如作案的时间、场所等;还有行为人的有关情况,如暴力、胁迫行为的的表现形式。即使是用同样的威胁言辞,白天与晚上可能会使对方产生不同程度的恐惧效应;服装、神态不同,也会使人产生不同的心理反应。总之,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如果认为某种暴力、胁迫从社会观念上,足以使一般人陷入不能反抗或者不敢返还的状态,那就可以认为是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反过来,就不能构成抢劫罪。

  笔者认为,对抢劫罪暴力、胁迫的下限,应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兼顾主观的标准,即一般情况下应以客观标准来认定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但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宜采取主观标准,以免放纵犯罪。合理的标准,应当全面地考虑暴力行为施加和被施加者双方的认识;在行为的动态关系中,以行为人实施这种强制力的目的为基础,结合一般被害人的感受来判断。在此,之所以主张以一般被害人的感受作为建立标准的依据,除了公平性的考虑外,主要考虑了标准的客观性问题。否则,具体到个案中的被害人,是否“足以抑制反抗”就很难说得清楚。无论如何,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的最低限度,不要求必须使被害人完全处于不能反抗之状态。具体到本案,肖某某“微笑”持刀胁迫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采取这种暴力、胁迫的行为认为就能抑制对方的反抗,不能以被害人陈某某个体的误解作为判断的依据,本案构成抢劫罪。

版权所有: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72号 邮编:621700 检察服务热线:0816—12309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