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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向全国人大代表宣传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
时间:2018-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尊敬各位领导

  大家下午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侵害国有财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2014年10月28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专门讲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他指出:“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作出公益诉讼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习总书记还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体现了“自上而下”的改革逻辑,完整经历了顶层设计、立法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部署五个阶段,中央化改革领导组多次研究部署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2015年6月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授权北京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益诉讼,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7月1日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行政诉讼法两部基本法,在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中第二十五条专门添加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其它条款均未变动。因此,从2017年7月1日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铺开。

  从以上立法的过程看,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既是一项司法改革任务,也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讲政治。行政机关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也是讲政治。

  各位领导,目前,行政机关执法除已经有行政相对人、人大、纪检监察以及自身内部监督制度外,新添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针对环保、食药、国土、国有资产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督,由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相对人和常态化监督机关,中央将其纳入司法监督范围作为常态化的监督工作,弥补管理的空缺。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也不是站在行政机关对立面,监督仅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与行政机关共同协商如何保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时间至今近二年,对检察院来说,也是全新的检察业务,对相关行政机关干部来说,也是全新的事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依据以及实施办法向大家进行介绍。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规定:一是两部基本法民事与行政诉讼法,二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三是《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规定(试行)》,现将以上的规定作以下得讲解:

  一、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市级检察机关提出)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益诉讼分两个阶段:一是诉前程序阶段、二是起诉阶段

  根据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正确履行职责,充分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有效减少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程序设置,在节约司法资源、尊重行政自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切实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应当按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案件材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相关材料,要告知存放地点及获取途径并予以协助。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对照检察建议全面开展自查,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

  起诉阶段:如果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阶段,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将会对行政机关起诉诉讼,要求履行职责。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结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在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状后,认真做好庭前阅卷工作,根据检察机关起诉状内容和证据材料,及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确定答辩重点,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和针对性,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加强公职律师工作制度。应诉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发表意见,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

  三、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范围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包括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以及土地、林木、草原、矿产、水产等资源被破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包括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化妆品卫生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国有财产领域,包括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如各级政府、民政、税务、财政、农业等,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财产流失的。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包括对国有土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金追缴、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民事、行政诉讼法中均规定“等”,但按照检察机关上级的要求,在公益诉讼时,仅限有文字的范围开展,不扩大等的范围,那是以后的发展。

  公益诉讼案件管辖

  (一)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级检察院管辖。

  (二)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管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由市级检察院管辖。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发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时,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检察机关书面通报公益诉讼线索,并接受检察机关的履职监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主管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案件处理意见。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

  (一)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讯问笔录、判决书等诉讼卷宗材料;

  (二)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违法行为人、证人等;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勘验、检查物证、现场;

  (七)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不予配合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移送纪委监察处理。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认为需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明确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建议的具体内容,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并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经过督促程序,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状态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一)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明确表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行政机关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采取整改措施,但实际上行动迟缓、敷衍应付,没有作为的;

  (三)行政机关履职不完全、不充分,未实现对公益的保护,且没有进一步履职措施的;

  (四)行政机关仅部分纠正违法的;

  (五)行政机关只有申请强制执行一种手段完全履职,但在申请期限届满前仍未提出申请的;

  (六)其他能表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十一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十二公益诉讼的被告: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十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十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告不得反诉。

  十五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

  (一)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二)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十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检察机关也不可以与被告和解。

  十七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依法履行职责而使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检察机关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也可以撤回起诉。

  十八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既存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又存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两种违法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且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十九公益诉讼案件具体由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负责办理。民行部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反贪、反渎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向侦监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

  为落实好以上工作,我们在各行政机关指派一名检察员专门联络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并且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每季度可以专门召开一次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联系会议,及时协商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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